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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纪法100问:妄议大政方针是小节吗?
01 纪法解读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。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,都会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,充分听取意见建议。但有些人“当面不说、背后乱说”“会上不说、会后乱说”,表面是言语失误的小节,实质是政治信仰的滑坡。 党员干部应牢记党员身份,在党言党、在党为党、在党护党,对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应当通过组织程序,决不能不负责任地随意批评指摘。
02 纪法依据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……(二)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;…… 03 条文链接 01 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 (一)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; (二)参加旨在反对宪法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 (三)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部署的; (四)参加非法组织、非法活动的; (五)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;挑拨、破坏民族关系,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; (六)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 (七)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; (八)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。 有前款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处分。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,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,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 02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 (一)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; (二)参加旨在反对宪法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 (三)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部署的; (四)参加非法组织、非法活动的; (五)挑拨、破坏民族关系,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; (六)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; (七)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。 有前款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予以开除。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,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,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予以开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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